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一)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定期研究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三)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四)推动老年人家庭和社区适老化改造以及养老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五)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