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动制定和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
(二)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
(三)加强对养老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四)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工作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五)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