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