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