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定期研究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

(三)培育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活动;

(四)推动老年人家庭和社区适老化改造以及养老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五)其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