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设施第十七条有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