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宾馆、医院、厂房、商业设施、房地产企业自持房屋、村集体用房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探索建设老幼共托服务综合体。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