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设施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依托镇和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合理配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完善社区和村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