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周边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学校门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一百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以及违规摆摊设点、乱堆物料、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