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学校周边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学校门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一百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以及违规摆摊设点、乱堆物料、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