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责任范围内学校周边水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学生溺水。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