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七条有效市、区(市)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置独立的财务、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