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