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再生水水质及供水用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