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与设施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将再生水管道与饮用水管道或者其他供水管道连接;(二)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损坏再生水计量器具;(三)擅自接入、拆卸、移动、占压、操作、改装、损坏再生水利用设施;(四)其他危及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