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再生水水质及供水用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