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与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再生水输配管网、水箱、水池、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设置统一、醒目的专用标识,取水口、出水口等关键部位应当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非饮用水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挡、涂改再生水利用设施标识。因施工需要临时移动标识的,应当经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完成后立即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