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稳妥推进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造林育苗等用途,严格管控氯化物、无机盐、重金属、有机物、微生物等关键指标。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城镇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前,开展灌溉试验,科学确定适宜的灌溉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水出露区、地下水浅埋区等区域使用再生水灌溉。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