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稳妥推进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造林育苗等用途,严格管控氯化物、无机盐、重金属、有机物、微生物等关键指标。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城镇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前,开展灌溉试验,科学确定适宜的灌溉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水出露区、地下水浅埋区等区域使用再生水灌溉。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