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环境修复项目中统筹利用城镇再生水资源,推进碳汇造林、近城市林草绿化、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