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下列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冶炼、煤炭开采、火电、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的工业生产用水;

(二)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城市杂用水;

(三)景观环境用水、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其他领域。

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以及食品、药品与饲料生产等不适宜的领域。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