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下列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冶炼、煤炭开采、火电、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的工业生产用水;
(二)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城市杂用水;
(三)景观环境用水、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其他领域。
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以及食品、药品与饲料生产等不适宜的领域。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