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用途水质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框架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再生水水质监测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