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业园区(开发区)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配套完善。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