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房屋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得降低既有住宅安全水平和消防要求,并明确电梯管理单位和电梯安全运行经费来源。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程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关质量安全规范标准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增设电梯的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设施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