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房屋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得降低既有住宅安全水平和消防要求,并明确电梯管理单位和电梯安全运行经费来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程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关质量安全规范标准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增设电梯的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设施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