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依法或者依约定确定电梯管理单位。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