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依法或者依约定确定电梯管理单位。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电梯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