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选举、教育、婚姻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藏传佛教不同教派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藏传佛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