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藏传佛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藏传佛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参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传教活动,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