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依法保护正常的藏传佛教活动,维护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