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财产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干涉该活动场所事务,不得从该活动场所获取经济收益。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