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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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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财产

第四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干涉该活动场所事务,不得从该活动场所获取经济收益。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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