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效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摊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