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应当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实物数量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建档,定期盘点清查,保证资产安全。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对其管理、使用的其他房屋、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后,可以依法开展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