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