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