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从事互联网藏传佛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未取得宗教信息发布许可的,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相关信息。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监督管理互联网藏传佛教信息内容,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藏传佛教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和宗教事务、互联网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