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