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第四十条有效进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尊重藏传佛教信仰和习俗,不得干扰正常的藏传佛教活动。信教公民参加藏传佛教活动,不得妨碍公共场所秩序、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学校、居民的生产、学习和生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