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第三十九条有效非藏传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及非指定的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办藏传佛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藏传佛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藏传佛教方面的培训、会议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