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藏传佛教活动,应当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或者藏传佛教团体组织,按照教义教规及其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参加人数超过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确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或者达到一定规模、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藏传佛教活动,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审批部门指定的场地举行。
经批准的大型藏传佛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要求依佛教仪轨进行,主办的藏传佛教团体、活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藏传佛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