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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应当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及其仪轨进行,由具备相应资格、符合藏传佛教教规的教职人员主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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