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第三十七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应当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及其仪轨进行,由具备相应资格、符合藏传佛教教规的教职人员主持。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