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由藏传佛教团体依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备案,并颁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佛事活动。

州内跨行政区域入寺,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入寺;未经审批不接受州外人员入寺。

禁止假冒教职人员开展佛事活动,骗取信教公民钱财。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