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有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由藏传佛教团体依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备案,并颁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或者已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佛事活动。州内跨行政区域入寺,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入寺;未经审批不接受州外人员入寺。禁止假冒教职人员开展佛事活动,骗取信教公民钱财。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