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九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经销藏传佛教用品、艺术品和藏传佛教出版物。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不得非法出版、销售、复制藏传佛教出版物及印刷品;不得传播非法入境的藏传佛教出版物及印刷品。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