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