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学经班(点)设立、运行和管理,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指定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