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对经政府批准的未成年活佛,所在地宗教和教育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