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民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二)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藏传佛教学识,遵守藏传佛教团体和本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