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民管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建立健全本活动场所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态保护、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防震减灾、网络安全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佛事活动,安排处理本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活动场所活佛转世寻访、坐床继位、教育培养,和主要教职人员的推荐、聘任等工作,做好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

(四)组织教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学习藏传佛教经典、教义教规,学习现代科技文化知识;

(五)引导信教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抵制非法传教;

(六)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文物,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和本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的监督;

(七)组织本活动场所开展自养产业,依法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八)协调本活动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