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管会,实行民主管理。

民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三至七人。

民管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团体指导下,一般由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藏传佛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人员中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征求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意见,并报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管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民管会应当建立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