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露天佛教造像、佛塔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或者利用投影、灯光以及石刻等其他方式合成大型露天佛教造像。

藏传佛教团体、活动场所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