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保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